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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则厅盗窃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258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园村某某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关某某因吸毒无资而盗窃他人财物。2020年6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关某某伙同梁某某(绰号“某某”,在逃),驾驶一丰田卡罗拉轿车(粤E68****)去到阳江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工业园某某厂房门口,与事先联系好的随车吊司机刘某甲、刘某乙汇合,叫刘某甲、刘某乙各自将某某厂门口的两个集装箱吊装上车,运至阳江市江城区工业园附近一工地转卖给唐某某。唐某某在得知该两个集装箱有卫生间后拒绝购买。后经协商,唐某某与随车吊司机刘某甲分别以每个集装箱4300元的价格各自购买一个。关某某将已得赃款全部花光,因盗窃罪于2020年6月7日在阳江市江城区某某酒店被抓获,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每个集装箱价格为17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自愿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永周

2020年*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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