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申请人: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武,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申请人: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申请人关某某、姜某某与被申请人关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关某某、姜某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某某所有的面积为54.21平方米和被申请人关海峰(占有份额99%)在珠海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认购的预测建筑面积85.17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3611544元的两处房屋产籍予以查封,申请人姜某某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3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关某某、姜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曹某某所有的面积为54.21平方米的房屋产籍;
二、查封被申请人关海峰(占有份额99%)在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认购的预测建筑面积85.17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3611544元的房屋产籍。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关某某、曹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郭红波
审判员 姜冰冰
人民陪审员 黄霞
书记员: 王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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