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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兵与于向军、黑龙江百盟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兵,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珉,黑龙江凤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向军,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宾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百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宝清县。法定代表人:李家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军,男,1985年4月4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本龙,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明明,该公司成本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杨彦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宇,黑龙江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宝泉,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关兵因与被上诉人于向军、黑龙江百盟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关兵虽然申请追加黑龙江百盟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被告,并请求二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但并未放弃对被上诉人于向军主张权利,而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关兵的该部分诉求未作审理、判决,属程序违法。另外,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否认与被上诉人于向军存在委托关系,被上诉人于向军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二主体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缺乏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宝清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关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蒋 昱

书记员:高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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