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关某某、张书香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邢台市南宫市。申请人张书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邢台市南宫市。申请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邢台市南宫市。申请人关烨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邢台市南宫市。法定代理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邢台市南宫市。申请人关贺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邢台市南宫市。法定代理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邢台市南宫市。委托代理人高志廷,男,系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建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鸡泽县。被申请人曲周县金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人关某某、张书香、刘某、关烨彤、关贺嘉与被申请人张建民、曲周县金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建民驾驶的冀D×××××、冀D×××××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张建民驾驶的冀D×××××、冀D×××××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一辆扣押于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保定支队保定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庞建维

书记员:刘烨蕾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