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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齐齐哈尔市铁某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兴安岭白音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齐齐哈尔市铁某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孟昭夫,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铁某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文,黑龙江杨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兴安岭白音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加卧公路73公里。法定代表人:宫锡铎,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齐齐哈尔市铁某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大兴安岭白音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7)黑270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兴安岭白音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认可收到上诉人齐齐哈尔市铁某储运有限责任公司50万元购煤款的事实,也认可没有向上诉人齐齐哈尔市铁某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发运相应吨数的煤。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齐齐哈尔市铁某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另外,对于本诉与反诉是否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7)黑270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齐齐哈尔市铁某储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大兴安岭白音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415.55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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