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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齐齐哈尔万某易贷有限公司诉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万某易贷有限公司
王磊(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齐齐哈尔万某易贷有限公司起诉称
借款165
借款100
徐某
徐某某
徐某、
徐某某为连带保证人

原告齐齐哈尔万某易贷有限公司,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法定代表人徐海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龙沙区。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原告齐齐哈尔万某易贷有限公司起诉称,2013年10月25日,建华区嫩江水泉水厂
法定代理人刘焕新向
原告借款165,000.00元,双方约定贷款利率为月3%,贷款期限为2013年10月25日至2014年10月25日,
被告徐某、
被告徐某某为连带保证人。
2014年4月25日之后,刘焕新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
2013年11月7日,建华区嫩江水泉水厂
法定代理人刘焕新向
原告借款100,000.00元,双方约定贷款利率为月3%,贷款期限为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10月15日,
被告徐某、
被告徐某某为连带保证人。
还款期限到期后刘焕新以各种借口推脱还款。
由于借款人刘焕新至今杳无音信,故原告起诉连带保证人徐某、徐某某,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徐某某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万某易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97.00元,退还原告齐齐哈尔万某易贷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万某易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97.00元,退还原告齐齐哈尔万某易贷有限公司。

审判长:黄莉
审判员:刘洪艳
审判员:金雳

书记员:孙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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