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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某某、刘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程,黑龙江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维强,内蒙古振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冬青,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综上,本院认为,原判决未查清上述事实,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林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6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夏冰松 审判员  朱喜军 审判员  贾宝祥

书记员: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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