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程,黑龙江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维强,内蒙古振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冬青,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综上,本院认为,原判决未查清上述事实,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林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6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夏冰松 审判员 朱喜军 审判员 贾宝祥
书记员:王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