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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黄某的诉讼代理人李国栋在一审庭审中提出本案保证期间已经届满,黄某应免除保证责任的答辩意见,系代黄某行使保证人的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张某某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黄某主张过保证责任至关重要。抗辩权系当事人辩论权利中的重要权利,原审法院未审查黄某上述的抗辩权是否成立,违法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该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虽然黄某没有上诉,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可以依法审理原判决中涉及保证人黄某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因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本案依法可以不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6)黑2723民初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8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贵森 审判员  夏冰松 审判员  孙志刚

书记员: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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