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关于那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那某某
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
委托代理人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2016)黑2723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是那某某,原判决主文表述”一、被告那邵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砂石货款人民币16270.00元”,判决主文的错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所规定的笔误。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院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6)黑2723民初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那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0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是那某某,原判决主文表述”一、被告那邵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砂石货款人民币16270.00元”,判决主文的错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所规定的笔误。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院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6)黑2723民初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那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贵森
审判员:夏冰松
审判员:孙志刚

书记员:王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