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关于迟珊珊与刘丽娟、徐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迟珊珊,女,198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黑龙江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娟,女,1978年9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原审被告:徐永生,男,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大杨树车站调车组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上诉人迟珊珊因与被上诉人刘丽娟及原审被告徐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7)黑270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迟珊珊于2016年6月1日给被上诉人刘丽娟出具的借条上记载的30万元是否都是利息;2.上诉人迟珊珊与被上诉人刘丽娟之间的借款利息是1万元本金年利息2千元还是月利息2千元。对于上述两个问题,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从现有的证据看,还不能确认。由于上述两个问题对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本案应发回重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7)黑270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迟珊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