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天英,男,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岭区人民法院(2012)松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天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李子鹏
代理审判员 郭志川
代理审判员 张甲平
书记员: 牟静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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