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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谢某某与大兴安岭地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洪璲,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兴安岭地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光辉路育华街。
法定代表人李东,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铀,男。
委托代理人丛府君,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上诉人谢某某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5)加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洪璲,被上诉人大兴安岭地区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周铀、丛府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甲平
审判员 邹丽平
代理审判员 冯志超

书记员: 唐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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