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
许某
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漠河县人民法院
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漠商初字第20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胡某,被上诉人许某的委托代理人薛淑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判令
被上诉人许某加倍给付其1.5万元的上诉请求系反诉,因调解不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 的规定,告知胡某另行起诉;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由上诉人胡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判令
被上诉人许某加倍给付其1.5万元的上诉请求系反诉,因调解不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 的规定,告知胡某另行起诉;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由上诉人胡某负担。
审判长:夏冰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