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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呼玛县白银纳乡新河村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慧,黑龙江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呼玛县鸥浦乡曙光村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焱,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呼玛县法院(2017)黑2721民初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返还80,000.00元的证据不足,上诉人为被上诉人购买的价值13,300.00的貂皮大衣,经查,确系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购买的礼物,应属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赠与,对此不应返还。关于10,001.00元改口费,是上诉人父母基于当时的特殊身份赠与被上诉人的,且该款不属彩礼范畴,因此,亦不应予以返还。关于双方争议的60,000.00元存款,上诉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此款系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索要,因此,此款仍不属彩礼金范畴。但此款确系在双方举办婚礼后由上诉人交与被上诉人掌管,因此,应作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现被上诉人认可已将此款转存自己名下,且大部分用于生活支出,但对支出的具体数额证据不足。综上,原审判决对此节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玛县人民法院(2017)黑2721民初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呼玛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秦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1800.00元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云涯
审判员  谢显才
审判员  柳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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