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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砂宝某矿业、越达钙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漠河砂宝某矿业有限公司
邵险峰
井陉县越达钙业有限公司
刘凤慧(黑龙江明言律师事务所)

(2016)黑27民终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漠河砂宝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爱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险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井陉县越达钙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利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凤慧,黑龙江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漠河砂宝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砂宝某矿业)与被上诉人井陉县越达钙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达钙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砂宝某矿业不服漠河县人民法院(2015)漠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越达钙业以双方当事人庭下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砂宝某矿业出具书面意见同意越达钙业撤回起诉,并同时撤回上诉。


审判长:王贵森
审判员:夏冰松
审判员:孙志刚

书记员: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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