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关于王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永和,黑龙江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勇,黑龙江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在一审法院审理时提交的证据欠条中含有案外人陈堂玉的款项,对此上诉人王某某在一审法庭审理时已经明确确认。本院开庭审理时上诉人王某某申请了案外人陈堂玉出庭作证,上诉人王某某在一审法院审理时提交的被上诉人刘某向案外人陈堂玉出具的欠条与被上诉人刘某和上诉人王某某向案外人陈堂玉出具的欠条中所欠款项有明显重叠的情形,说明案外人陈堂玉与本案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应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综上,一审判决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7)黑270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贵森 审判员  程 杰 审判员  孙志刚

法官助理牟静丰 书记员王宁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