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彦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占武(王某某丈夫),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杰,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8)黑270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占武,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王某某是否应对涉案房屋暖气爆裂给其他住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王某某对涉案房屋暖气爆裂的事实及楼下其他住户因此次事故造成损失的数额均无异议。按照被上诉人王某某与刘秀芳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目前房屋并未过户,所有权人仍为王某某。因被上诉人王某某未提供刘秀芳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一审中未追加刘秀芳参加诉讼,但不影响上诉人王某某另行向刘秀芳主张权利,故上诉人王某某主张涉案房屋已经出售给刘秀芳,没有房屋监管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由上诉人王某某对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邹丽平
审判员 李玉彬
审判员 王云涯
书记员: 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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