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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漠河县再后殡葬用品商店与大兴安岭圣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漠河县再后殡葬用品商店,住所地,漠河县。
经营者:张鹏。男,汉族,大专文化,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黑龙江李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兴安岭圣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源电力),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法定代表人:赵宝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彬,黑龙江王建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应以该字号为被告,不应以经营者张鹏为被告。一审错列主体,且未释明程序违法。上诉人是合法取得营业执照,受法律保护。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双方相邻关系,一审判决拆除牌匾后,未采取补救措施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6)黑2723民初4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庆权 审判员  李晓天 审判员  柳宗良

法官助理 闫文举 书记员  唐榕君 本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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