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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漠河北极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季生波、赵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
张天英(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
漠河北极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李国栋(黑龙江李国栋律师事务所)
季生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天英,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漠河北极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西林吉镇34区。
法定代表人黎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栋,黑龙江李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生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诉人赵某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漠河县人民法院(2012)漠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赵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天英,被上诉人漠河北极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栋,被上诉人季生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2)漠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赵某已预交),由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退给上诉人赵某。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2)漠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赵某已预交),由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退给上诉人赵某。

审判长:张甲平

书记员: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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