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北极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
牛某某
魏超(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
北京华世帅铂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鞠雪芹(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刘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漠河北极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西林吉镇34区。
法定代表人:黎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超,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世帅铂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16-9。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雪芹,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原审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
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上诉人漠河北极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某某、被上诉人北京华世帅铂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某某、原审被告刘某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漠河县人民法院(2014)漠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漠河北极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何到雪雕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没有查清;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漠河北极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华世帅铂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之间是何法律关系没有查清;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漠河北极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谁进行工程款结算没有查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4)漠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62.00元,退回上诉人漠河北极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漠河北极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何到雪雕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没有查清;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漠河北极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华世帅铂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之间是何法律关系没有查清;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漠河北极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谁进行工程款结算没有查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4)漠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62.00元,退回上诉人漠河北极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张甲平
审判员:邹丽平
审判员:牟静丰
书记员:郝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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