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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兴安岭韵龙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杨龙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汉,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兴安岭韵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法定代表人:赵晓龙,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兴安岭韵龙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漠河县人民法院(2017)黑2723民初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大兴安岭韵龙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包括借款以及人工费两部分,本案中包含两种法律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将本案的案由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当。一审法院在用法院专递形式向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时,未能充分考虑到法院专递的送达时间,未能留给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必要的在途时间,因此,一审法院在未能有效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况下缺席审理该案,剥夺了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辩论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瑞良
审判员 李玉彬
审判员 邹丽平

书记员: 马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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