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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某某与张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玲
赵寒宇(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
张文涛
杜志青

原告李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委托代理人赵寒宇,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被告杜志青,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诉被告张文涛、杜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1元减半收取681元,由原告李玲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1元减半收取681元,由原告李玲负担。

审判长:王惠娥

书记员:张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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