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夏晓薇,黑龙江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兴安岭松岭林业局,住所地松岭区小扬气镇。
法定代表人黄志富,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波,黑龙江松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大兴安岭松岭林业局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松岭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以通过其他程序维权为由,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206.00元,减半收取3103.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甲平 审 判 员 邹丽平 代理审判员 牟静丰
书记员:丛龙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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