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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某某与大庆油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杜宜军(黑龙江冰城律师事务所)
孔祥省(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
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杨春哲
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白冰(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宜军,黑龙江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省,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景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林项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塔河县人民法院(2016)黑2722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审法院对于本案诉争工程是否是由上诉人李某某施工的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塔河县人民法院(2016)黑2722民初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5773.00元,上诉人李某某申请缓交,本院免收。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审法院对于本案诉争工程是否是由上诉人李某某施工的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塔河县人民法院(2016)黑2722民初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5773.00元,上诉人李某某申请缓交,本院免收。

审判长:张甲平
审判员:邹丽平
审判员:牟静丰

书记员:唐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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