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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方某某与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方某某
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
高学文
丛府君(黑龙江丛府君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住所地加格达奇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铎,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学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丛府君,黑龙江丛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某某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5)加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方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方某某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5)加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方某某负担。

审判长:邹丽平
审判员:冯志超
审判员:牟静丰

书记员:丛龙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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