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某
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
高学文
丛府君(黑龙江丛府君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住所地加格达奇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铎,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学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丛府君,黑龙江丛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某某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5)加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方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方某某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5)加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方某某负担。
审判长:邹丽平
审判员:冯志超
审判员:牟静丰
书记员:丛龙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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