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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戴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鹰,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桑岐山,黑龙江精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上诉人戴某某是本案原审被告,原判决主文表述“一、被告赵某某、戴啓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70000.00元……”,判决主文的错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所规定的笔误。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院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5)漠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戴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4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贵森 审判员  夏冰松 审判员  孙志刚

书记员: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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