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小扬气镇。
法定代理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小扬气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志学,黑龙江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战某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6)黑2701民初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战某于2016年12月12日以认可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战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退回上诉人战某25.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甲平 审 判 员 邹丽平 代理审判员 牟静丰
书记员:唐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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