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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徐某申请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NE3224离婚调停调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某申请称,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于某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现双方均生活在韩国首尔。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5年3月3日经首尔家庭法院2015NE3224号调停调书调解离婚。依据中国法律规定,请求确认韩国首尔家庭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NE3224离婚调停调书的效力。
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于某于2002年12月1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结婚,于2015年3月3日经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作出2015NE3224离婚调停调书,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徐某与于某作出的2015NE3224离婚调停调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徐某申请承认该调停调书发生法律效力,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也不影响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5NE3224离婚调停调书。
案件申请费100.00元,由申请人徐某负担。

审判长  邹丽平 审判员  柳宗良 审判员  李庆权

法官助理 闫文举 书记员 武冬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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