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关于张某某与于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耿志学,黑龙江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

上诉人张某某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5)加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6年3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甲平 代理审判员  牟静丰 代理审判员  冯志超

书记员:唐榕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