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呼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俊,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呼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志学,黑龙江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黑龙江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董子和、原审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玛县人民法院(2016)黑272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纵观董子和、张某某在一审二审当中的诉求及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董子和持有李海龙于2014年1月10日出具的借据,虽然该借据上有担保人张某某的签字及按捺手印,但是该借据上被人打了叉子。一审法院应结合打叉的借据以及二审中董子和提供的证明,查清该借据是否已经作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玛县人民法院(2016)黑272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呼玛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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