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宫某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漠河县图强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岐山,黑龙江精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货车司机,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上诉人宫某维因与被上诉人马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5)加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马成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起吊行为没有查清;被上诉人马成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甲平
审判员 邹丽平
代理审判员 牟静丰
书记员: 丛龙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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