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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宋淑梅诉赵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淑梅,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宋淑梅与被告赵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田冬梅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淑梅、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取得借款后未按期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宋淑梅借款本金20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田冬梅

书记员:陈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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