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王晓彬
蔡某某
崔鹰(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晓彬(系宋某某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鹰,男,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2)加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彬,被上诉人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2)加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2)加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邹丽平
审判员:冯志超
审判员:牟静丰
书记员:杨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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