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代理人赵静超,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孙某与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法官黄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志东、金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委托代理人赵静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宋某向原告孙某借款,并出具借据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约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理由充分,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欠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4,700.00元。
案件受理费418.00元,由被告宋某承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莉 审 判 员 陈志东 代理审判员 金 雳
书记员:路泽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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