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姚某,男,住黑龙江省漠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金泉,男,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淑斌,系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军,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曲卫东,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龙,系黑龙江蓝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某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诉人姚某因与被上诉人席金泉、王新军、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漠河县人民法院(2017)黑272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姚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00元,减半收取2050.00元,由上诉人姚某负担2050.00元,退还2050.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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