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兴安岭古某某露天煤矿。
法定代表人张永刚,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红源燃料物资经销处。
法定代表人关玉璞,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兴安岭古某某露天煤矿(以下简称古某某煤矿)诉被告齐齐哈尔市红源燃料物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古某某煤矿在收到《预缴案件受理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用。
本院认为,本院在《预缴案件受理费用通知书》中已经明确告知原告古某某煤矿应预缴案件受理费用的数额、预缴期限、逾期交纳的法律后果。原告古某某煤矿至今未交纳费用,属于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兴安岭古某某露天煤矿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裁定不可以上诉。
审判长 王贵森
审判员 夏冰松
审判员 孙志刚
书记员: 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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