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供电公司
李广全
王建彬(黑龙江王建彬律师事务所)
苗田
申请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供电公司,住所地加格达奇区景观大道气象局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野藤,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供电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全,大兴安岭圣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彬,黑龙江王建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苗田,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生。
申请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供电公司与被申请人苗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
申请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供电公司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违犯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供电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供电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供电公司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违犯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供电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长:贾宝祥
书记员: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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