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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晟翔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哈尔滨晟翔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宋忠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贾洪海,系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家洪,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哈尔滨晟翔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李梅、法官苑海艳、法官金雳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晟翔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红、贾洪海、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家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晟翔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分别与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要求已履行了义务,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时还款,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拖欠原告货款674,621.40元事实清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货款674,621.40元,利息20,688.39元。合计695,309.79元。
上述款项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6.00元,由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753.00元,原告哈尔滨晟翔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承担19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梅 审 判 员  金 雳 代理审判员  苑海艳

书记员:路泽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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