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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大兴安岭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刘亚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全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兴安岭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琦,辽宁龙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兴安岭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7)黑2701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全海,被上诉人大兴安岭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温津
审判员 李玉彬
审判员 王云涯

书记员: 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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