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古某某露天煤矿
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
齐齐哈尔市红源燃料物资经销处
原告:大兴安岭古某某露天煤矿。
法定代表人:张永刚,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红源燃料物资经销处。
法定代表人:关玉璞,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兴安岭古某某露天煤矿诉被告齐齐哈尔市红源燃料物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大兴安岭古某某露天煤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王贵森
审判员:夏冰松
审判员:孙志刚
书记员: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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