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关于原告齐齐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精铸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
吕品政(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
齐齐哈尔市精铸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齐齐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229号。
负责人武新德,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吕品政,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精铸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明海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精铸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洪艳

书记员:赵旭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