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百川,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杰,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法定代表人:王焕云,职务:院长。
被告:大兴安岭地区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龙,职务: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百川与被告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大兴安岭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陈百川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百川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明站
书记员: 赵玉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