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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徐维佳。被告陈家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陈家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元,由原告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邵瑞光
书记员: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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