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杰,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加格达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于国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被告:于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被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被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被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被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被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于国华、于秀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杰、被告于国华、于秀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于国华、于秀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由于国华、于秀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负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于国华、于秀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均系李某某的女儿。2018年6月20日,李某某的丈夫于祥去世。李某某现已经85岁,生活上需要照顾,因老年性疾病,李某某需常年服药。因于国华、于秀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不和李某某生活在一起,李某某需要雇佣保姆照顾日常生活。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于国华、于秀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
于国华辩称,同意给付赡养费,父亲死后,我们开会同意给付赡养费200元,因为母亲有退休工资、有存款。但是后来情况变化,不同意给付。现在法院判多少,就给多少,有法律判决书就给。
于秀某辩称,同意给付赡养费,多少都行。
于某某辩称,同意给付赡养费,但是父亲留下的遗产,应得的遗产要求继承。法院判多少,就给多少。但是于某某每月工资2000元,每月500元的赡养费,太多了。
于某某辩称,同意给付赡养费,母亲每月要500元赡养费,同意给付,但是要按照于某某实际情况,由法院判决确定。
于某某辩称,同意给付每月500元赡养费。
于某某辩称,同意给付赡养费,现在母亲要每月500元赡养费,同意给付。法院判多少,就给多少。
于某某辩称,同意给付赡养费,法院怎么判,就怎么给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某某生于1934年3月4日,已退休,每月领取退休金1700元,现居住生活在加格达奇区。2018年6月20日,李某某的丈夫于祥去世。李某某与于祥共生育七个女儿,即于国华、于秀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现均已成年。李某某于2017年9月6日因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在大兴安岭地区医院住院治疗5天,好转后出院。李某某因年老体弱,常年服用芪苈强心胶囊、硝苯地平缓释片、酒石酸美托洛尔片等药物。
以上事实有于祥户口本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工人登记表、李某某的病历、药品说明书及庭审中各方陈述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成年子女均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给予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本案中,李某某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于国华、于秀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应对李某某履行赡养义务,故李某某要求于国华、于秀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的具体数额,考虑李某某每月可以领取固定退休金,再结合李某某的子女数量、子女的生活情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由于国华、于秀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每人每月给付李某某赡养费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国华、于秀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自2018年9月起每人每月给付李某某赡养费500元,每月10日前给付;
二、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于国华、于秀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平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明站
书记员: 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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