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吕学军,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东生
书记员:白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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