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袁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慧,黑龙江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原告吕袁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吕袁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吕袁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