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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吕袁某某与被告刘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袁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慧,黑龙江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原告吕袁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吕袁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吕袁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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