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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某某与王守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程为民(漠河县司法局西林吉法律服务所)
王守彬
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为民,系漠河县司法局西林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守彬。
委托代理人薛淑斌,系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索淑萍。
上诉人刘某某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漠河县人民法院(2014)漠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程为民、被上诉人王守彬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淑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关系。本案中,被上诉人王守彬受上诉人刘某某雇佣,担任二分区副区长的职务,为刘某某管理二分区,理应享有得到工资报酬的权利。上诉人刘某某的妻子索淑萍在二分区负责给工人支付工资,并且为被上诉人王守彬出具了工资欠条,载明了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因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合法,应予偿还。上诉人刘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3.00元,刘某某已交,由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关系。本案中,被上诉人王守彬受上诉人刘某某雇佣,担任二分区副区长的职务,为刘某某管理二分区,理应享有得到工资报酬的权利。上诉人刘某某的妻子索淑萍在二分区负责给工人支付工资,并且为被上诉人王守彬出具了工资欠条,载明了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因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合法,应予偿还。上诉人刘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3.00元,刘某某已交,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甲平
审判员:邹丽平
审判员:牟静丰

书记员:冯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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