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刘凤慧(黑龙江明言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凤慧,黑龙江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诉人刘某某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2015)十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凤慧,被上诉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2015)十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退给上诉人刘某某。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2015)十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退给上诉人刘某某。
审判长:张甲平
审判员:邹丽平
审判员:冯志超
书记员:丛龙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