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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审申请人蔡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蔡某某
张玉玲(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玉玲,系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女,汉族。
再审申请人蔡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大民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蔡某某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蔡某某称,2009年4月10日,再审申请人与韩家园林业局北疆林场(以下简称“北疆林场”)签订承包合同,北疆林场单方予以解除。
2010年4月10日,再审申请人又与北疆林场签订《北疆林场防火隔离带承包合同书》,约定将防火隔离带承包给再审申请人,承包期限为20年,从2010年4月10日起至2030年10月10日止,承包总价款为30万元,付款方式为每年1.5万元,当时北疆林场副场长姚占林在合同上签字,合同上盖有北疆林场的公章。
并且北疆林场在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均收取再审申请人每年的承包费1.5万元。
此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此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011年10月2日,北疆林场与张某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与再审申请人无关,并不能对抗再审申请人与北疆林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二审民事判决书,维持原一审民事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0年4月10日,再审申请人与北疆林场副场长姚占林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上盖有北疆林场的公章。
在此期间华玉林担任北疆林场场长,华玉林明确表示对该份合同并不知情,即该合同的签订没有取得北疆林场场长的授权或追认。
原二审判决依据发包方北疆林场及韩家园林业局的证据,确认被申请人取得防火隔离带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判决再审申请人停止侵害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蔡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0年4月10日,再审申请人与北疆林场副场长姚占林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上盖有北疆林场的公章。
在此期间华玉林担任北疆林场场长,华玉林明确表示对该份合同并不知情,即该合同的签订没有取得北疆林场场长的授权或追认。
原二审判决依据发包方北疆林场及韩家园林业局的证据,确认被申请人取得防火隔离带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判决再审申请人停止侵害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蔡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柳宗良
审判员:李庆权
审判员:谷新宇

书记员: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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