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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某、邱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鲁某、原审被告宋宝某、赵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某
邱某某
邱庆林
鲁某
王建彬(黑龙江王建彬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宋某某,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邱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邱庆林,男,汉族。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鲁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彬,黑龙江王建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宋宝某,男,汉族。
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宋某某、邱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鲁某、原审被告宋宝某、赵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新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宋某某、邱某某、宋宝某、赵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4)大民终字第65号,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某某、邱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被申请人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双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再审申请人认为,本案涉案房屋基础和主体存在质量问题,二审判决已告知可以另行起诉。一审根据再审申请人出具结算工程款欠条,判决再审申请人给付工程欠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宋某某、邱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某某、邱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被申请人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双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再审申请人认为,本案涉案房屋基础和主体存在质量问题,二审判决已告知可以另行起诉。一审根据再审申请人出具结算工程款欠条,判决再审申请人给付工程欠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宋某某、邱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某某、邱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柳宗良
审判员:贾宝祥
审判员:谷新宇

书记员:孙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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